复星医药10月20日晚间公告,近日,有自媒体报道提及,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特作相关核查并说明。就子公司与艾力斯关于肺癌药物伏美替尼的合作纠纷,因与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多次沟通后未果,2024年6月,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议》纠纷,(其中包括)请求裁决艾力斯(被申请人)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人民币255,457,171.39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广服务费约人民币26,940,640.69元、赔偿损失人民币226,166,530.70元、返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以及支付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的相关进展。关于报道中提及的2015年子公司停产事项、2018年子公司原料药生产相关调查事项,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于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影响及后续进展进行了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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